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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工程大学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3日 13:18   点击:[]

工程大人字[2014]5号

各学院(部):

《西安工程大学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实施办法(暂行)》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工程大学

2014年4月23日

西安工程大学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实施办法(暂行)

    为适应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工程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构建一支符合我校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需要的教师队伍,强化青年教师专业应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力度,促进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培养和提高我校青年教师工程应用、科研创新、技术服务能力为原则,以加强产学研结合和校企(地)合作为目的,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形式

1.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以学校为主进行组织,主要依托学校“5+X”产学研创新工程所建立的研究院、战略联盟等科研创新基地、“卓越工程师”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

2.学院(部)若与部分企事业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学院(部)也可组织教师开展实践锻炼,实践锻炼单位需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三、选派条件

1.近年来新进青年教师。

2.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沟通能力,能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选派程序

1.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求,制定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培养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安排1次,每年共安排两次。

2.学校根据联系的实践锻炼单位所提供的锻炼时间、岗位数和专业要求等,按照学院(部)分配具体实践锻炼教师名额。

3.青年教师个人申请,各学院(部)根据各自专业要求及发展方向,确定具体选派人选,当年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可优先进行选派。

4.根据“5+X”产学研创新工程所建立的研究院、战略联盟等科研创新基地的实际技术需求,学校将选派相应专业的中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兼职或挂职,解决企事业单位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

五、有关安排和要求

1.学校组织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主要是在实践中了解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流程、技术设计及研发过程,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技术等工作;联合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积极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参与科研报奖等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

2.青年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真正实现锻炼自身、建立关系、加强沟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目的。

六、考核及待遇

1.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结束后,需撰写实践锻炼报告,并填写考核鉴定表,由实践单位作出鉴定意见(企事业单位基层主管签字并加盖公章),学院(部)提出考核意见,并报人事处备案。

2.实践锻炼结束后要为相关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作一场学术报告。

3.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4.教师因参加实践锻炼未完成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者,年终绩效工资核算时结合实践锻炼时间(按照整月进行计算)对本人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予以相应减免。

5.学校从教师培训经费中划拨专项经费用于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锻炼。费用包括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和工杂费。具体如下:

(1)到省外企事业单位者,学校统一联系安排住宿,报销往返火车硬卧车票1次,除往返途中外,实践锻炼期间发放工杂费30元/天,来回途中按差旅费予以报销补助。

(2)到西安市城六区以外的省内企事业单位者,学校统一联系安排住宿,报销往返路费2次/月,实践锻炼期间(扣除回校天数)发放工杂费20元/天。

(3)到西安市城六区企事业单位者,发放交通补助10元/天(不含节假日)。

6.实践锻炼期间若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交通或生活补贴,以上学校提供的各类费用正常发放。

七、其他

1.从2014年起,尚无实践锻炼经历或实践锻炼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毕业确定讲师职务、硕士毕业确定助教职务除外)。

2.实践锻炼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不发放工杂费及相关补助。

3.学校鼓励青年教师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进行社会实践锻炼。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开展纵横向科研项目研究,连续工作时间在5天(含5天)以上的,按照学校相关考核要求进行备案登记,也可计算为实践锻炼时间。

上一条:关于成立西安工程大学教师发展中心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西安工程大学教师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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