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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8日 13:19   点击:[]

工程大外字[2012]12号

根据国家关于出国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出国类别

(一)因公出国

1.国家公派:符合国家留学基金项目资助或由政府有关项目资助赴国外进修学习、合作研究、攻读学位、培训等。

2.单位公派:根据我校与国外院校合作与交流协议赴国外进修学习、合作研究、攻读学位、培训等。

3.由学校批准的出国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期限不超过3个月,属于因公临时出国。

教职工个人联系出国留学,且与学校签订留学期满后回校服务协议的,原则上应以单位公派形式派出。

(二)因私出国

1.自费出国留学,指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外留学。

2.自费出国探亲,指申请自费外出探望在国外的配偶或直系亲属。

3.自费出国旅游等。

二、公派出国选拔程序

(一)教学、科研人员

1.依据出国学习、培训选拔条件,将推选名额下至学院(部)。

2.学院(部)经公开选拔及考查,提出推荐人选。

3.学院(部)将《西安工程大学出国培训人员申请表》报人事处。

4.学校组织进行外语水平测试。符合选派条件者,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等对所推荐人选业务能力综合评议,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管理人员

1.依据出国学习、培训选拔条件及名额,部门提出推荐人选。

2.学校进行外语水平测试。符合选派条件者,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组织部对所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出国申办程序

(一)公派留学申办程序

申请公派出国留学,经选拔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申请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填写《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因公临时出国申办程序

教职工应邀参加国际会议或短期出国访问等,由本人申请,填写《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因私自费出国留学申办程序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且不愿意列入单位公派,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人事处审核并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离校前申请人应到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四)自费出国探亲或旅游申办程序

教职工申请探望出国留学1年以上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探亲和旅游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假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出国探亲或旅游等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填写《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办理出国手续

1.公派出国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人员,凭项目主管部门通知或学校批准文件、《西安工程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对方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手续。

2.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凭学校审批意见、对方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处级干部经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手续。

3.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的财、物清理手续,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手续。

4.其他因私(探亲、旅游)出国人员,填写《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进行审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我校副处和副教授以上人员须进行相关备案工作,其中副处级以上行政管理人员须经所在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国际处等相关部门会签,由校长最后审批;副高职称以上人员须经所在学院或部门、人事处、教务处、国际处等相关部门会签,正高职称人员报校长审批。副校级以上人员出国须经校长、书记审批,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四、出国人员的管理、待遇

(一)派出人员归口管理

人事处负责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协议的签订及回国后办理报到手续、经费报销审核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定出国材料及办理相关出国手续等。

(二)公派出国延期及回校服务期

1.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不得延长留学时间,确需延长者可在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校领导批准后可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2.留学期满(或延长期满)后1年内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一周内(遇节假日顺延)到人事处、国际处和所在学院报到,在校工作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后,应按照学校安排在3个月内为学生、教师作至少1次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及本专业领域国外研究最新进展的报告,为本专业学生开设一门双语课。

(三)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出国前一周内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申请人签订《西安工程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

(四)护照类别及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因公临时出国须申办因公普通护照,回国后一周内须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派出国留学和自费出国留学一般须申办因私护照,因私护照回国后一周内须交人事处。

(五)公派出国的有关费用

1.国际旅费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国际旅费一般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单位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国际旅费一般由个人承担;校际交流人员国际旅费,一般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校并完成报到和提交国外留学总结后,由学校补助单程回国旅费(国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

2.学校组织的短期公务访问等有关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研究生、本科生出国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分别经研究生部、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七)出国人员的待遇

1.教职工公派出国期限在3个月之内者国内工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超过3个月者自离校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超过1年者自离校下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回校报到后,当月起恢复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教职工赴国外探亲,自出国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3个月内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基本工资停发。

(八)出国人员安全

我校各类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文化、习俗等,注意个人人身安全。建议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应联系派出单位购买相关保险或个人直接购买相关保险。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或因违反国外法律法规及宗教信仰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纠纷均由出国人员本人承担。

(九)其他

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1周内,须到人事处和国际处进行备案登记,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人事处和国际处报到,同时向人事处、国际处提交国外留学、进修的书面总结材料。

(十)我校赴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相关出境人员管理也按此暂行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5年4月28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西安工程大学新入职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成立西安工程大学教师发展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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